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实施教学督导制度。为保证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专家身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教学工作,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反馈教学状况、教学质量,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指导教学改革。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制度,实现督导工作全覆盖。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 的原则。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范围根据学校的教学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在二级学院(部)开展。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全体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针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教学督导根据听课或调研的情况对教学质量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教学督导随堂听课和调研的评价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校教学督导组”),向分管教学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组由各学科专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组成,设组长1名。校教学督导组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责任学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校退休教师,均可自荐或被推荐作为校教学督导人选:(一)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端正,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三)具有丰富的本科教学工作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效果优良,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四)热爱本科教学工作,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熟悉学校本科教学规章制度,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指导能力。
第十条 校教学督导由二级学院(部)、上一届督导组在退休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中推荐,由教务处审核确定初步人选,报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聘任。每届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可提出辞职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更换。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合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学校可终止聘任。
第十二条 教务处作为校教学督导组的秘书处,设专人负责教学督导组的服务工作,协调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安排,及时听取教学督导组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教学督导组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应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二级教学督导组,二级督导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二级教学督导组在院(部)教学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校教学督导组实行督导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根据学校安排制定学期和年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组织相关交流、学习和培训;撰写学期和年度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校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一)承担学校安排的听课计划,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帮助任课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检查工作。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审阅, 试卷、毕业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三)根据学校要求,针对影响本科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比赛、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教学方法研讨活动。(五)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学校推荐。(六)定期撰写和发布督导工作报告。(七)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督导任务。
第十六条 校教学督导的工作职权:(一)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二)进入教室、实验室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教学督导听课可不事先通知任课教师和有关人员。(三)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档案(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试卷等)。(四)向任课教师和学生查询有关教学情况。(五)向校领导、教务处、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教师本人反馈督导情况,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要求(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二)开展各项工作时佩戴督导工作证,做好书面记录,不迟到早退,不干扰正常教学。(三)听课前后与任课教师和学生进行适当的交流和沟通,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做得好的地方,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建议。(四)发现缺课、教师和学生严重迟到早退、上课秩序混乱、教师擅自调换上课时间或地点、擅自找人代课或代为承担监考工作、擅自缩减授课课时或缩短实习时间等严重违反教学纪律,或者在授课中出现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等问题时,应立即通知教务处核实处理。(五)校教学督导一般每人每周听课不少于6节,原则上覆盖责任学院全体教师的课程,听课后应及时填写《听课记录表》,每月需提交教务处,作为教学档案保存备案。二级学院(部)督导员听课任务由各二级学院(部)安排,应覆盖本院(部)开设的所有课程。
第十八条 学校、各教学院部应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的工作,落实以下工作:(一)向教学督导通报教学工作计划。(二)向教学督导开放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三)学校教学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出席或列席。(四)学校、各教学院部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工作。(五)教务处负责每学期至少一次书面通报校教学督导组、院部二级督导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教职员工和学生应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为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虚心接受督导意见和建议,积极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部)或个人对督导意见有异议时,应书面向学校申请复核,教学督导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意见。
第四章 督导考核和津贴拨付
第二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津贴列入学校预算,由教务处负责考核并按月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教学督导参加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时,学校按照相关标准另行支付专家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督导工作实施条例,组织开展二级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学督导教学督导暂行办法》(院字〔201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4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