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 办法(修订)
校发〔2021〕2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2021年6月2日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以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本计划的目标是: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条 实施本计划应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参与本计划的学生应对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申请、自主实施。应偏重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本计划的开展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训练,促进大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有效提升。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成员由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教学工作的同志构成。执行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宣传、申报评审、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经费的审核与管理,项目进展情况监控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立项原则:坚持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项目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室、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开展项目研究、实践。
第五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六条 项目内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一)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申报立项条件
(一)项目团队成员须是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原则上以非毕业班学生为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
(二)每个项目负责人为1人,总人数不超过5人,每名学生只能申报1个项目;承担有“大创项目”尚未结题的学生,不得继续申报;承担的“大创项目”被终止的学生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指导教师要求是我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最多可同时指导2个项目;承担的“大创项目”被终止的指导老师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八条 申报立项步骤:
(一)学生申请。申报人(或团队)填写项目申报书后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教务处。
(三)学校评审。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校级“大创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发文公布。
(四)项目推荐。学校将从校级项目中遴选优秀项目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大创项目”,国家级、省级“大创项目”立项时间以上级部门发文为准。
(五)时间安排。校级“大创项目”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2-5月进行;国家级、省级“大创项目”遴选推荐工作一般于每年6-9月进行,具体执行时间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项目执行时间为1-2年,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结题。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实验室、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场地和相关仪器设备。各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十一条 对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学校制定相关激励措施,鼓励校内教师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指导教师,支持各学院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
第十二条 学生是项目的主体。参与项目的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应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启动后半年应向学校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项目中期检查由各学院组织,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名称,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在研究工作中,因不可抗原因需减少、变更研究内容和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四)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五)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项目提前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并同时确保研究时间不少于1年;项目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自动终止该项目。所有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实践成果,包括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结题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需由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校级、省级项目结题申请通过后由学院组织专家召开结题评审会进行验收,评审专家3-5人,教务处负责监督;国家级项目结题申请通过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专家4-5人。同一项目获批不同级别立项的,按最高级别结题标准予以验收,只组织一次结题评审会,结题材料按最高级别存档。
第十七条 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相应级别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学校应为第一作者单位,项目组成员(学生)应为第一作者,并报送教务处存档。结题成果必须要与立项项目相关,达到预期成果。
第十八条 学校及各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给予文科2500元,理工科3500元经费支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给予文科4000元,理工科5000元经费支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学校给予10000元经费支持。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省级和国家级项目经公布立项的,学校按相应级别追加经费支持,按最高级别确定项目经费,同一项目经费资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学校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减单个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立项后给予50%的启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需向财务处借支),结题验收通过后可报销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导师指导下自主使用,严格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超支。项目研究经费包括图书资料费、资料复印及打印费、学术论文版面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调研费、评审费、交通费(不超过总经费5%)、申请专利或其他成果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状况及个人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可获得1000元指导津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可获得800元指导津贴;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可获得600元指导津贴。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存在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三)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四)泄漏机密;
(五)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标准
附件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标准
一、创新训练项目
(一)国家级(选项1为必要条件,同时满足2-5的其中一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论文内容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项目团队成员为第一作者;
2.项目组成员依托本项目研究成果参加相关竞赛或者评比,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3.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4.获得著作版权;
5.项目成员能严肃认真地完成项目,其项目成果具备良好的创新性与应用性,能真实反映学生成员实践创新能力的提高(本条件需项目组提供有力支撑材料,由答辩专家组一致认可)。
(二)省级(选项1为必要条件,同时满足2-5的其中一项):
1.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论文内容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项目团队成员为第一作者;
2.项目组成员依托本项目研究成果参加相关竞赛或者评比,获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3.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4.获得著作版权;
5.项目成员能严肃认真地完成项目,其成果具备较好的创新性与应用性,能真实反映学生成员实践创新能力的提高(本条件需项目组提供有力支撑材料,由答辩专家组一致认可)。
(三)校级(达到以下任意条件之一即符合验收标准):
1.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论文内容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符,项目团队成员为第一作者;
2.项目组成员依托本项目研究成果参加相关竞赛或者评比,获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3.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并获得受理(以获得受理号或授权号为准);
4.获得著作版权;
5.项目成员能严肃认真地完成项目,其成果具备较好的创新性与应用性,能真实反映学生成员实践创新能力的提高(本条件需项目组提供有力支撑材料,由答辩专家组一致认可)。
二、创业项目(选项1、2为必要条件,同时满足3-6的其中一项):
1.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发展历程(时间为序的大事记,至少是项目每个月的基本进展情况记录);
2.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材料完备,创业训练项目需提供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虚拟企业运行报告、创业报告及团队成员分工合作情况;创业实践项目需提供创业实践项目注册成立公司的相关法律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注册代码、创业实践项目的落地程度(固定办公室场所、上下游渠道合作商、战略合作伙伴等)项目所获风险投资意向、项目市场盈利情况、项目市场拓展能力分析报告、项目市场反应分析报告、项目整体实践成果;
3.创业进展情况的分析报告通过项目评审专家审核,同意结题(总结取得进展情况,提出继续开展的合理计划;创业活动碰到困难难于继续实施的,应进行案例分析剖析原因);
4.创业实践项目注册实体、同时提供3个月财务运行资料;
5.创业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竞赛奖项(提供获奖证书);
6.已在校内外孵化基地孵化3个月以上。
三、注意事项
1.项目结题时软件开发需要提供软件,模型构建需要有实物模型等;
2.项目研究以学生作为主体,成果署名以项目团队成员为主,指导教师不得在项目研究成果中署名第一作者,否则该成果不能作为结题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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