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有关材料的补充通知

作者:jwc2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1点击次数:

鄂学位办[2012]5号

各独立学院及其转制学校:

根据《关于开展独立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的通知》(鄂学位办[2012]2号)精神,3月20日各单位将上报有关评审材料。因通讯评议在网上进行,对材料报送有一定的要求,现将材料报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电子版材料的有关说明

1.各校汇总的有关申报材料,以学校代码为命名设置文件夹,如:“11800”(五位数字)。

2.该文件夹下直接存储所有申报材料,各申报材料命名规则如下:

(1)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的申请报告的文档命名为“学校代码_1”,如:11800_1.doc;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的文档命名为学校代码,如:“11800.doc”(五位数字);

(3)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的文档命名均为所申请专业的标准代码,如:”010103.doc”(均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代码上报);

(4)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的文档命名为“学校代码_2”,如11800_2.doc;

(5)单位自评报告的文档命名为“学校代码_3”,如11800_3.doc;

(6)单位、专业自评结果汇总表的文档命名为“学校代码_4”,如11800_4.doc;

(7)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名单的文档命名为“学校代码_5”,如11800_5.xls;

二、纸质材料上报要求

1.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专业的申请报告(以学校文件的形式上报,一式两份);

2.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一式一份);

3.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一式一份);

4.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一式两份);

5.单位自评报告及单位、专业自评结果汇总表(一式两份);

6.审核证明材料(原文件所规定的1-7项,一式1套)。

按原文件所规定的份数余下的材料,请留存学校,供专家实地评审时使用。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上报时,我办安排专人逐校审查和录入。请各单位确保各类材料的质量和规范性,上报时安排专业人员到我办现场办理。

联系人:胡静 李伟 地址:洪山路八号省教育厅1217室 邮编:430071,联系电话(兼传真):027-87328152,电子邮箱:hbsxwb@163.com。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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