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委)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精神,扎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决定组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院校评估专家库。专家库为评估中心组织的院校评估提供专家资源,同时也为各省组织实施的相关评估提供专家支持。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请各单位大力支持,帮助推荐评估专家人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名额
国家部(委)直属高校的专家人选,由直属高校直接推荐至评估中心。其中,“985工程”高校每校推荐人数不超过6人,部(委)直属“211工程”高校每校推荐人数不超过4人,部(委)直属其他高校每校推荐人数不超过2人。
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及有关机构、行业的专家,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推荐。评估中心综合考虑各地本科高校数量等情况,制定了评估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二、推荐条件
1.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对评估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或实践经验;
2.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有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能熟练掌握评估政策、方法、技术;
3.作风严谨,工作勤奋,办事公正廉洁,能与他人合作共事;
4.身体健康,愿意并能胜任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5.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评估机构在职人员不在推选范围之内;
6.适当推荐来自教育研究机构、行业(社会)的熟悉评估工作的专家。
三、推荐人选来源和结构
推荐人选从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研究机构及相关行业(社会)中产生。其中,高校的专家要注意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学校领导、教务处长等)与学科专业人员合理搭配;要照顾到外语、临床医学、公安、艺术等特殊专业的专家人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另推荐3-5名行业(社会)专家,供评估中心参考选用。
四、推荐程序
专家推荐采取在全国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和纸质寄送两种方式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部(委)属高等学校根据所分配的名额和确认的专家信息,通过全国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管理信息系统(evat.hust.edu.cn),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推荐表》(见附件3)于2012年7月15日前提交到评估中心,同时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推荐表》打印盖章后寄送到评估中心。
所有表格电子版均可在评估中心网站(www.heec.edu.cn)下载。
联系人:阮伯兴 010-58581129 ruanboxing@moe.edu.cn
王 红 010-58581052 wanghong@moe.edu.cn
附件1:地方普通高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推荐汇总表
附件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推荐表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地方普通高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地 区 | 人 数 | 序号 | 地 区 | 人 数 |
1 | 北京市 | 36 | 17 | 湖北 | 48 |
2 | 天津市 | 26 | 18 | 湖南 | 43 |
3 | 河北 | 46 | 19 | 广东 | 53 |
4 | 山西 | 28 | 20 | 广西 | 30 |
5 | 内蒙古 | 16 | 21 | 海南 | 6 |
6 | 辽宁 | 57 | 22 | 重庆 | 18 |
7 | 吉林 | 38 | 23 | 四川 | 38 |
8 | 黑龙江 | 43 | 24 | 贵州 | 24 |
9 | 上海 | 36 | 25 | 云南 | 30 |
10 | 江苏 | 56 | 26 | 西藏 | 5 |
11 | 浙江 | 48 | 27 | 陕西 | 51 |
12 | 安徽 | 43 | 28 | 甘肃 | 16 |
13 | 福建 | 36 | 29 | 青海 | 5 |
14 | 江西 | 38 | 30 | 宁夏 | 5 |
15 | 山东 | 72 | 31 | 新疆 | 11 |
16 | 河南 | 55 | 32 | 新疆生产兵团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