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21〕8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2021年7月8日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及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所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下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对本人学位论文的真实性负永久责任。学校对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保留终身追责权利。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之规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五条 学校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和认定作假行为:
(一)在学位论文申请答辩阶段,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文字复制比过高,显示具有抄袭剽窃行为;
(二)在学位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在学位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在学位论文后期抽查阶段,在本校或者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评审中发现可能存在的论文作假行为;
(五)他人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学校调查核实认定作假;
(六)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六条 在每年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中,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学位论文最终版检测结果显示重复率仍大于25%(即文字复制比>25%)的,当年学位论文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第七条 学位论文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严重伪造数据等情况,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的学生,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最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生,最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有责任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学位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的指导教师,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最高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学校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论文的审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其中涉及我校人员的,或我校有关人员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我校及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同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各类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在学位论文答辩阶段,被答辩委员会认定作假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附件1),并提交教务处审批后存档。
第十五条 在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后期抽查评估等环节被认定为作假的,由教务处反馈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并提交教务处审批后存档。
第十六条 经他人举报等途径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对该学位论文进行调查核实,情节属实的,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二级学院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并提交教务处审批后存档。
第十七条 教务处要在处理决定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在学位论文后期抽检过程中被认定作假的,将直接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复审申请表》(附件2),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该学位论文进行复审,并及时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关于贯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院学位字〔2013〕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2.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复审申请书
附件1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二级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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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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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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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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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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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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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的类型 |
□论文类 □设计类 □作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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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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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认定及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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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本人各一份。
附件2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复审申请书
二级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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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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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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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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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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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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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的类型 |
□论文类 □设计类 □作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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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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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审的理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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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复审结果及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本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