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外国文教专家 工作管理办法
校发〔2019〕32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外国文教专家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2019年12月17日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文教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在学校从事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各类外国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专家”)的统称。
第三条 我校聘请外国专家的主要目的是: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和智力资源,加强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推进我校的国际化办学进程。
第四条 我校聘请外国专家的原则是: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高效利用。
第五条 外事处是学校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教务处、各学院、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协助做好外国专家的聘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聘请与计划申报
第六条 依托引智项目聘请的外国专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因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需要,各学院均可申请引智项目聘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并通过外事处、人事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第七条 来华工作单次超过90天及以上或项目有明确要求的,聘请单位应与其签订工作合同。
第八条 来我校进行专业课程教学、科学研究的外国专家和博士研究人员由相关学院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由人力资源部聘请或向省人社厅提交进站审批。
第九条 来我校进行语言教学的外国专家由外事处负责聘请。相关学院于每年3月初和10月初向外事处提交下学期的用人需求,由外事处按需安排。
第十条 来校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及访问的外国专家,邀请单位须在专家来访前向外事处提交《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短期国(境)外来访审批表》。
第十一条 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如涉及与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开展合作交流的,各学院须事前对其政治背景、宗教信仰和交往目的等方面进行了解,并向外事处提交相应材料,报学校审定并授权后方可聘请。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及相关单位通过各类引智项目邀请的外国专家相关信息,如个人简历、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等应在外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凡来我校进行专业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外国专家,由相关学院负责具体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安排及过程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工作合同,发放工资福利、聘期考核等,外事处配合办理各项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凡来我校进行语言类课程教学的外国专家,由外事处负责洽谈招聘人员,签订工作合同,购买医疗保险等,并会同教务处做好教学安排,组织教学检查与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外事处负责办理各类外国专家来华签证及居留许可相关手续,各类外国专家的信息由外事处向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外事处会同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外国专家工作会议,向受聘外国专家介绍我国国情、省情和校情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各学院和相关部门介绍涉及外国专家管理的相关工作,共同督促外国专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外事处保持与各学院、外国专家的联系和沟通,会同校内相关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学院须安排一名领导分管外国专家工作,并为每位外国专家配备一名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语言水平好的教师负责工作和生活中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外事处应积极配合省级教育、外事部门,省市区各级公安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和有关保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外国专家校内后勤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保卫处协助做好外国专家在校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同做好涉外安全事件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须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妥善处理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因宗教、政治背景不同引发的分歧。若发现外国专家有传教布道、发展信徒或其他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行为,应及时向外事处报告,外事处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向保卫处报备。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依托引智项目聘请的外国专家,相关经费使用须按照引智项目配套管理办法执行,可适当参考《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 号)。凡短期来访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的外国专家,相关经费使用可参考《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 号)及《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 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聘请港澳台地区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