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为适应学校转型发展及加强本科教育的需要,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充分调动外聘教师的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条件
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指与我校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校外人员,或与我校建立劳务关系的校外人员。
外聘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责任心强,师风端正,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讲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专业水平较高,教学效果优良,能胜任所授课程教学任务。
3、年龄不超过65周岁(体育教师不超过62周岁),身体健康,能完成聘任期内安排的教学工作。
4、非我校教职工,与其他高校或企业存在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
此外,鼓励在企业或者行业中聘请实践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的专家或技术人员,承担我校教学工作。
二、外聘教师工作程序
1、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部在学校授权下,根据学校转型发展及教学任务需求聘请外聘教师。
2、外聘教师持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和高校教师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存学院、部,另一份报教务处),到相应任课院、部确认,填写《外聘教师登记表》,报教务处安排院、部组织试讲。已在我校承担过一学期及以上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较好,或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外聘教师可免试讲。
3、学院、部将登记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后,再报分管校长审批。
4、经学校授权,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外聘教师一经确定,由学院、部与其签订学校统一印制的《外聘教师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外聘教师由学院、部与其签订学校统一印制的《外聘教师劳务协议》;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与外聘教师共同商定聘用期限,原则上采取一学期一聘的方式。聘期期满,协议自动解除。
5、学院、部将下一学期外聘教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材料及《外聘教师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或《外聘教师劳务协议》,于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
6、以上所有程序完成后,学院、部正式向外聘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以便做好教学准备;同时,学院、部应向外聘教师传达学校及本学院、部相关教学要求和制度规定,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外聘教师职责
1、外聘教师应全面了解并严格遵守学校教学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教学管理,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接受学校和学院、部每学期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参加学校和学院、部组织的外聘教师教学交流活动。
2、外聘教师应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尊重学生,因材施教,积极与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沟通,教学相长。
3、外聘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课程大纲和进度要求,钻研教材,认真备课、上课、辅导和批改作业,完成教学任务的各个环节,注重教学改革和实践,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上课时带好教材、课件和教案,完成学期末各项教学资料归档工作。
4、外聘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缺课或私自调课,不随意更换教学地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授课,应遵守学校教学纪律规定,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院、部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和调课或停课手续,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如出现特殊情况,应在特殊情况结束后的3日内补办上述手续。每学期末应按学校统一要求编制试卷、组织考核、认真批阅试卷,按时按规定提交学生成绩及已阅试卷。
5、按学校和学院、部要求及时上报教学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如:授课计划、学生考试成绩单等),并完成相关教学材料归档。
四、外聘教师课酬
1、外聘教师与学校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或劳务关系,按课时计酬,不享有学校在职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学校不承担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义务。
外聘教师课酬标准如下: (单位:元/课时)
班级 人数(X) |
职 称 |
||||
正高级 |
副高级 |
讲师 |
助教 |
教员 |
|
0<X≤60 |
125 |
100 |
80 |
60 |
45 |
61≤X≤100 |
修正系数1.2 |
||||
101≤X≤140 |
修正系数1.3 |
||||
141≤X |
修正系数1.4 |
2、聘请企业的“双师型”教师或管理人员,参照上述标准付酬;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按技术等级付酬。由学院、部拟出课酬标准,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核发。
3、外聘教师课酬按月发放,学校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每月发给外聘教师上月已完成课时量课酬的80%,待学期教学结束完成所有教学任务后,经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核发剩余课酬。其中,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核发比例为剩余课酬的100%、80%、60%。外聘教师参与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资格审查要求和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工作量按校内指导教师标准核算。
4、需乘坐学校通勤车的外聘教师,学校发给乘车证,乘车教师需提前到指定地点候车,对迟到而未上车者,学校不另付交通费用。
五、外聘教师服务与管理
1、各学院、部应指派专人与外聘教师联系,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各学院、部应加强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外聘教师个人教学工作档案,对外聘教师教学各环节工作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并及时记入教学档案。学期课程结束后,应对课程教学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填写《外聘教师教学业务考核表》,存入外聘教师个人教学工作档案,同时报教务处存档。
3、教务处组织各学院、部对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依据学生信息员反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教研室及学院、部意见等信息,对外聘教师教学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核发课酬、续约、解约的重要依据。
4、外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参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立即终止用工关系或劳务关系:
(1)严重违反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的:
(2)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
(3)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外聘教师义务的;
(4)散播不当言论,影响学校或学院、部声誉的;
(5)受到授课班级人数1/2以上学生集体投诉,经学校调查确认,不能胜任此项教学任务的;
(6)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
外聘教师如违反学校教学规章或不履行外聘教师义务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要求外聘教师予以赔偿。
六、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院字〔2015〕1号)废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外聘教师登记表
2、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外聘教师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外聘教师劳务协议
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外聘教师教学业务考核表
附件下载: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附件.doc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