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有关的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务处对全校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并接受全校师生对教学事故的举报。
第五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共四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二个级别:一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二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事故主要依据《教学事故分级分类认定表》(详见附表)认定,《教学事故分级分类认定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具体事实予以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领导或教学管理人员,对所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应列为第二责任人。
第八条 教学事故如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不追究当事人责任,不进行处分。本办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按照《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师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试行)》(院发〔2018〕27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执行,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考核中予以通报。
第十条 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按照《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师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试行)》(院发〔2018〕27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执行,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 在一学期内,同一人员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归入事故责任人档案。事故责任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同时移交审计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处、党群工作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受理申诉和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处分决定书”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向事故责任人送达。事故责任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申请书应载明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诉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责任人。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的计划内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级分类认定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