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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九届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作者:hct编辑:jwcxm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5点击次数:

各二级学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重要回信精神,“三位一体”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工作,把创新教育贯穿教育活动全过程,以创造之教育培养创造之人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学校定于2023年6月至10月举办第九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我敢闯,我会创。

二、大赛内容及组织方式

(一)本次大赛设三个赛道,包括高教主赛道(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产业命题赛道。各赛道活动方案及要求见附件3。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的赛事宣传、动员、报名和初选工作。按照要求,各二级学院完成网上申报的大赛项目数应不低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数的7%,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6月1日——8月15日)。参赛团队通过登录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s://cy.ncss.cn )进行报名,在“资料下载”板块可下载学生操作手册指导报名参赛。报名系统在8月15日关闭,在此之前可持续填报项目。各团队报名资格以网上报名系统指示为准,在网上报名时需正确选择参赛赛道和类别,准确填写各项信息。

(二)学院推荐(8月16-21日)。

评比方式、比赛环节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决定,各二级学院于8月25日前统一提交附件2:《第九届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院“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校级项目推荐汇总表》到教务处212室黄老师,邮箱:17438467@qq.com)。

(三)校赛(8月22-24日)。学校大赛组委会将组织评委专家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审,推荐优秀团队参加第九届湖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四)省赛(由省教育厅通知)。

四、参赛要求

(一)参赛项目能够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各领域现实需求,充分体现高校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培育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业、农业、卫生、能源、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数字技术与教育、医疗、交通、金融、消费生活、文化传播等深度融合(各赛道参赛项目类型详见附件3)。

(二)参赛项目应弘扬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实、健康、合法。不得含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如有抄袭盗用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背大赛精神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资格、所获奖项等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三)参赛项目只能选择一个符合要求的赛道报名参赛,根据参赛团队负责人的学籍或学历确定参赛团队所代表的参赛学校,且代表的参赛学校具有唯一性。参赛团队须在报名系统中将项目所涉及的材料按时如实填写提交。已获本大赛往届总决赛各赛道金奖和银奖的项目,不可报名参加本届大赛。

(四)参赛人员(不含产业命题赛道参赛项目成员中的教师) 年龄不超过35岁(1988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五)各二级学院要严格开展参赛项目审查工作,确保参赛项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主要包括参赛资格以及项目所涉及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财务状况、运营、荣誉奖项等方面。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关工作小组,结合赛事特点,切实抓好大赛的组织工作。要利用好本学院前沿科研、专利成果,进一步从国内外其他赛事的获奖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二级学院有关立项项目中,推荐具有竞争力的项目积极参赛。

(二)广泛动员,认真选拔。各二级学院要广泛动员,认真选拔,既要保证参赛项目质量,也要扩大和提升大赛的参与面、受益面、影响力,为实现大赛的目标积极努力,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二级学院要注重大赛宣传工作,注重运用新媒体手段不断提升创新创业的校园文化氛围。


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82353609




      附件1:第九届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指标分配表.doc

      附件2:第九届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院“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校级项目推荐汇总表.docx

      附件3:教育部关于举办第九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pdf


                                                                                                                                                 教务处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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