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校2021年度实验(训)场所 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鄂教科办函[2021]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我校实验室有序运行,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现开展我校2021年度实验(训)场所安全检查工作。
一、工作要求
各二级学院(部)要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做好实验(训)场所安全保障工作。要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实验(训)场所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实验(训)场所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为抓手,以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为目标,掌握防范安全风险的主动权。各二级学院(部)要对实验(训)场所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排查,重点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及生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二、工作安排
本次实验(训)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由教务处牵头,检查范围为校内所有实验(训)场所。
(一)各二级学院(部)自查自纠(5月6日—7日)。各二级学院(部)按要求进行部署动员,指定安全检查与整改实施方案,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附件1),组织对实验(训)场所进行自查;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要求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
请各二级学院(部)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完成《实验(训)场所安全自查自纠报告》(附件2),经院长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至教务处,截止时间为5月7日下午16:00。
(二)教务处组织检查(5月8日—10日)
教务处组织校督导及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工作,包括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整改意见反馈等。
教务处联系人:黄朝汤(知言楼212 电话:82353609)
附件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1)》
附件2:《实验(训)场所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教务处
2021年4月30日